诸葛亮奉行严刑峻法为何会得到刘备的认同
刘备夺取成都后,自称汉中王,命诸葛亮、法正、刘巴、李严、伊籍五人制订《蜀科》。
在讨论中,法正对“刑法峻急,刻剥百姓”,并造成“自君子小人常怀怨叹”的恶果予以谴责,指出:“昔汉高入关,约法三章,秦民知德。今君假借威力,跨据一州,初有其国,未垂惠抚,且客主之义,宜相降下。愿缓刑弥禁,以慰其望。”
诸葛亮反驳道:“君知其一,未知其二。秦以无道,政苛民怨,匹夫大呼,天下土崩。高祖因之,可以弘济。刘璋暗弱,自焉以来有累世之恩,文法羁縻,互相奉承,德政不举,威刑不肃。蜀土人士,专权自恣,君臣之道,渐以陵替。宠之以位,位极则贱;顺之以恩,恩竭则慢。所以致弊,实由于此。吾今威之以法,法行则知恩;限之以爵,爵加则知荣;恩威并济,上下有节。为治之要,于斯而著。”(见《三国志·诸葛亮传》注释《蜀记》)
这里有几个问题需弄清楚。
其一,秦王朝灭亡的原因是什么?诸葛亮没有说错,是“政苛民怨”。在统一六国后,秦王朝大兴土木,仅阿房宫、骊山陵、通往全国的驰道、万里长城等全国性工程,就占去全国50%的成年男子,地方性工程尚不计算。如此残暴的苛政,自然会引起民众的强烈不满。需要进一步思考的是,如此苛政靠什么保证?当然不是靠说教,靠号召,而是靠严刑峻法!秦王朝还在偏居西北边陲一隅时,就由法家代表人物商鞅制定了《秦律》;统一中
闻勇将不怯死以苟免,壮士不毁节而求生。
国后,更将之推广全国。“秦法密如牛毛,动辄得咎”是其显著特点。没有严刑峻法,无道的兵役、徭役、赋税,以及权势者对民众人身的侵凌,不可能得以实现,连政府也难以存在,更别说养尊处优,穷奢极欲了。陈胜、吴广等900多人服徭役走到大泽乡时,适逢大雨,道路不通,自知已经不能按期到达预定地点。按照秦律,不能按期到达的,不问青红皂白都要斩首。求生是人的本能,陷之死地而还有自由选择的时候,必然有困兽之斗。故而陈胜、吴广商议:“今亡(逃亡)亦死,举大计亦死,等死,死国可乎?”这就是这次农民大起义的直接原因!
显然,不是繁重的徭役引起反抗(即政苛民怨),而是严刑峻法逼迫他们铤而走险。诸葛亮熟悉这段历史,历政多年,无视严刑峻法不应是无意疏忽。
秦王朝在短短的15年中,迅速由强盛走向灭亡的根本原因,是“暴政”。“暴政”的主要组成部分,是韩非、商鞅、李斯这些法家们主张的“严刑峻法”。随着暴秦的灭亡,随着著名法家均死于非命,法家遭到朝野唾弃,被淡化出主流政治。遗憾的是,诸葛亮在这里偷换概念,把苛政从严刑峻法保证下剥离出来,留下了光秃秃的、苍白无力的苛政。
其二,刘焉、刘璋是疏于治理,还是法律过宽?刘焉父子并没有制定另一套法律,而是沿用着西汉以来的《九章律》。《九章律》制定于汉高祖初年。当初,刘邦入关时,曾同关中父老约法三章:“杀人者死,伤人及盗抵罪。”但是刘邦并没有因为秦王朝法律过严过猛而反其道行之,没有制定矫枉过正的秋千法律,三章约法只是临时性措施。待汉王朝正式成立,立即令萧何等在《秦律》基础上制定《九章律》(即盗、贼、囚、捕、杂、具、兴、厩、户律),以后又相继增加了越宫、朝、金布、田、钱等律条;东汉时,又补充律60余篇,令300余篇,比900余卷,死刑610条,耐罪1698条,赎罪以下2681条,形成了以律、令、科、比为主的法律体系(见《后汉书·陈宠传》)。所谓的律即基本法律;令是为了解决某一具体问题,以皇帝名义颁布的诏令,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;科也称科条,是法律条文中应科以刑罚的部分,本来是量刑标准,后来发展为独立的法律形式;比也称为决事比,指那些经过朝廷批准,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案成例。
刘焉父子治蜀失败的原因之一,不是法律宽松,是司法腐败,疏于执行,有法不依,法律论为一纸具文的结果。那么,对症下药,就不是重新制定严刑峻法,而是严格执行已有的法律。遗憾的是,诸葛亮在这里再
吾乃常山赵子龙也,谁敢于我决一死战? ----赵云
一次偷换概念,打着纠正刘焉父子错误的旗号,真正纠正的,却是《九章律》的“宽松”(姑且这么说),重新把法家治国思想搬上政治舞台,这是法家思想的死灰复燃。了解更多三国故事,欢迎继续关注三国历史频道更多有关三国的内容。